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7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祥名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黃正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105 年5 月1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理由書及105 年7 月4 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理由書(二)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理由書記載「租賃為同戶二房東,地址:台北市○○○○○○○○○○○○○○○○○○○○○○○○○○○○○○○○○○○○○○○○○○○○○市○○區○○路○段000 巷00號3 樓前廳一房」,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9,000 元,租賃期限自103 年12月1 日起至105 年11月30日止,並有「房屋之水電費、瓦斯費、電信費等公用事項費用,依帳單分3 分之1 平均分擔」之附加條款,惟聲請人所提之電費、瓦斯費帳單所顯示之用戶者均非趙明島,其中104 年5 月收費之瓦斯費帳單上又有當月應繳總金額4,048 元「÷4 =1,012 元」之記載,請詳為 說明聲請人是否與他人分租前開房屋?同住而需分攤水、電、瓦斯、電信費者究為3 人或4 人? ㈡承前㈠,請說明聲請人自102 年12月10日起至103 年11月30日止是否均居於前開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另有租屋之情事,當時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房屋租賃契約、每月繳付租金之��款單或帳戶 交易明細表等)。 ㈢依聲請人所提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太魯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在職服務證明書所示,聲請人於103 年12月26日至104 年3 月18日此期間係任職於發福餐飲有限公司,自104 年6 月10日起迄今則任職於太魯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說明聲請人於104 年3 月19日至104 年6 月9 日此期間有無收入(含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另請提出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為佐(請勿一再重複提出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依聲請人所提之「彰化縣田中鎮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所載,聲請人之母張錦珠於104 年12月15日經核定為中低收入戶,列冊期間自105 年1 月起至12月止,請說明聲請人之母張錦珠每月領有中低收入戶補助款之金額為何?自102 年12月10日起至104 年12月9 日止是否每月均領有此筆補助款?如是,每月領取補助款金額為何?併請提出受補助存摺「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如否亦請註明。 ㈤依聲請人所提現戶戶籍謄本、彰化縣田中鎮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所示,聲請人之母張錦珠並未與聲請人同住,請說明戶籍地之房屋(彰化縣○○鎮○○里○○路○段000 巷00號)為何人所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等)。 二、請聲請人提出太魯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105 年4 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之薪資明細表、玉山銀行古亭分行(存戶帳號:0989-979-077610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105 年4 月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 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