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12號
- 抗告人
- 林秀卿
兼訴訟代理
人 許榮棋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6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羅立德林玉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