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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12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紀文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12號

抗告人
林秀卿

兼訴訟代理

人     許榮棋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6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羅立德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1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