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93號
105年度聲字第1994號
105年度聲字第1995號
- 聲請人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 聲請人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魏陳秀芳
- 聲請人
-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附表欄中關於聲請人姓名「百事亨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