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
- 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鄭智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嘉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626,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萬0,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