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羅立德

  • 原告
    賴冠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9號原   告 賴冠羽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庚健康世界股份有限公司101 分公司、黃順財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550 元,尚應補繳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奕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