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9號
- 原告
- 賴冠羽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庚健康世界股份有限公司101 分公司、黃順財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550 元,尚應補繳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