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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告
賴冠羽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庚健康世界股份有限公司101 分公司、黃順財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550 元,尚應補繳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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