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59號
- 上訴人
- 余俊義
- 訴訟代理人
- 曾明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7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 萬2,4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5,7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59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7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 萬2,4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5,7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