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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5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沈佳宜陳君鳳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59號

上訴人
余俊義
訴訟代理人
曾明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7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 萬2,4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5,7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59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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