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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67號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金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英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錦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6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契約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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