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林幸怡
  • 法定代理人
    林全、林榮錦

  • 原告
    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6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林金榮律師 蕭英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錦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鄧竹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