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全
- 訴訟代理人
- 吳上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英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錦
- 訴訟代理人
- 陳姵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瑞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