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6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林金榮律師 蕭英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錦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