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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4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43號

上訴人
戚來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和美、李建志、張金池、張雲秀、簡銘宏、張忠輝、蘇楊彩雪、陳光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095元(95,236+404,640+95,236+95,236+95,236+95,236+95,236+48,039=1,024,09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4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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