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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2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23號

原告
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阿甘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附圖甲1、甲2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949,700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字第69號卷內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函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又如判決附圖一所示甲1、甲2(面積合計701.12平方公尺)部分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683,040元(29,500元〈95年土地公告現值〉×701.12=20,683,04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3,632,740元(計算式:2,949,700元+20,683,040元=23,632,7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0,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22萬0,0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2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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