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23號
- 原告
- 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阿甘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附圖甲1、甲2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949,700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字第69號卷內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函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又如判決附圖一所示甲1、甲2(面積合計701.12平方公尺)部分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683,040元(29,500元〈95年土地公告現值〉×701.12=20,683,04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3,632,740元(計算式:2,949,700元+20,683,040元=23,632,7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0,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22萬0,0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