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9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佳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