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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3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35號

上訴人
溫宇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林青松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傳栗、郭珍妮、黃瑞華及鄭玉山因105年度訴字第373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未具體表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後未補正,即應認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665元;第2 項另請求被告等人登報及於電視朗讀道歉以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3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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