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96號
- 原告
-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啟明
- 訴訟代理人
- 張學凱
- 訴訟代理人
- 周育任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俊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子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慶洲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衍仲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鍾明諭律師
- 被告
- 饒餘杏
- 被告
- 陳順文
- 被告
- 邱薇臻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邱有福
- 被告
- 黃月霜
- 訴訟代理人
- 潘姿吟
- 被告
- 莊淑萍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原判決顯然錯誤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之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判決位置│原判決顯然錯誤內容 │更正之內容 │ ├──┼─────┼──────────┼──────────┤ │ 一 │主文欄第二│被告黃月霜應給付原告│被告黃月霜應給付原告│ │ │項(原判決│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壹│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玖│ │ │第2頁第1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 │ │3行) │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 二 │主文欄第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 │ │項(原判決│執行,但被告饒餘杏、│執行,但被告饒餘杏、│ │ │第2頁第7至│黃月霜如分別以新臺幣│黃月霜如分別以新臺幣│ │ │9行) │柒仟柒佰陸拾壹元、新│柒仟柒佰陸拾壹元、新│ │ │ │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壹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玖佰│ │ │ │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 │ │ │保,得免假執行。 │保,得免假執行。 │ ├──┼─────┼──────────┼──────────┤ │ 三 │事實及理由│有關90年4月1日起至93│有關90年4月1日起至93│ │ │欄五、㈡、│年12月13日終止委任關│年12月13日終止委任關│ │ │1.⑴②(原│係前之管理費部分(90│係前之管理費部分(90│ │ │判決第17頁│年1月1日起至90年3月 │年1月1日起至90年3月 │ │ │第12至14行│31日止之管理費3萬7,5│31日、91年4月1日起至│ │ │) │12元部分另裁定駁回,│91年12月31日止之管理│ │ │ │於茲不贅述): │費3萬7,512元部分另裁│ │ │ │ │定駁回,於茲不贅述)│ │ │ │ │: │ ├──┼─────┼──────────┼──────────┤ │ 四 │事實及理由│本件饒餘杏所積欠90年│本件饒餘杏所積欠90年│ │ │欄五、㈡、│4月1日起至93年12月13│4月1日起至91年3月31 │ │ │1.⑴②(原│日之管理費,原告就各│日止、92年1月1日起至│ │ │判決第18頁│月管理費自各該月份之│93年12月13日之管理費│ │ │第8至10行 │5日起即得請求, │,原告就各月管理費自│ │ │) │ │各該月份之5日起即得 │ │ │ │ │請求, │ ├──┼─────┼──────────┼──────────┤ │ 五 │事實及理由│④ │③ │ │ │欄五、㈡、│ │ │ │ │1.⑴④(原│ │ │ │ │判決第18頁│ │ │ │ │第14行) │ │ │ ├──┼─────┼──────────┼──────────┤ │ 六 │事實及理由│(見前開五、㈡1.⑴④│(見前開五、㈡1.⑴③│ │ │欄五、㈡、│所述 │所述 │ │ │2.⑶、3.⑶│ │ │ │ │、5.⑵(原│ │ │ │ │判決第20頁│ │ │ │ │第19行、第│ │ │ │ │21頁第6行 │ │ │ │ │、第24頁第│ │ │ │ │16行) │ │ │ ├──┼─────┼──────────┼──────────┤ │ 七 │事實及理由│莊淑萍於91年8月16日 │⑴莊淑萍於91年8月16 │ │ │欄五、㈡、│ │日 │ │ │5.(原判決│ │ │ │ │第23頁第6 │ │ │ │ │行) │ │ │ ├──┼─────┼──────────┼──────────┤ │ 八 │事實及理由│則原告請求黃月霜給付│則原告請求黃月霜給付│ │ │欄五、㈡、│自100年7月29日起至10│自100年7月29日起至10│ │ │4.⑴(原判│5年5月31日計58個月又│5年5月31日計58個月又│ │ │決第22頁第│3日管理費18萬7,310(│3日管理費18萬7,130(│ │ │4至7行) │{3,221×3/31}+58×│{3,221×3/31}+58×│ │ │ │3,221=187,310元,元 │3,221=187,130元,元 │ │ │ │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 │,即屬正當 │,即屬正當 │ ├──┼─────┼──────────┼──────────┤ │ 九 │事實及理由│綜上,原告得請求黃月│綜上,原告得請求黃月│ │ │欄五、㈡、│霜給付管理費及水電費│霜給付管理費及水電費│ │ │4.⑶(原判│計為23萬2,172元(187│計為23萬1,992元(187│ │ │決第23頁第│,310+44,862=232,172 │,130+44,862=231,992 │ │ │2至3行) │)。 │)。 │ ├──┼─────┼──────────┼──────────┤ │ 十 │事實及理由│請求黃月霜給付管理費│請求黃月霜給付管理費│ │ │欄六、(原│及水電費計為23萬2,17│及水電費計為23萬1,99│ │ │判決第24頁│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 │第21至23行│送達翌日即105年8月5 │送達翌日即105年8月5 │ │ │) │日(見調解卷第51頁送│日(見調解卷第51頁送│ │ │ │達證書)起; │達證書)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