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48號
- 原告
- 陳文鏘
- 訴訟代理人
- 周逸濱律師
- 被告
- 鄭添福
- 被告
- 鄭東榮
- 被告
- 鄭宏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611 號(嗣已改分為107 年度判字第436 號)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6 年8 月9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前開行政事件業已確定,有被告陳報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36 號判決在卷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程序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