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麗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新添成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上訴人
- 即兼法定代理人
- 趙淵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袁苗姍
陳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84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而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2 萬元477 元(計算式:基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4萬4475元x 佔用面積201.25平方公尺/登記樓層數9 樓=770 萬28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