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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98號

給付延遲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98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盧金松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寄青間給付延遲利息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9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延遲利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