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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98號

給付延遲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98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盧金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寄青間因給付延遲利息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9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延遲利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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