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79號
- 上訴人
-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仁宏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茂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返還印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涉訟,惟具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