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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石珉千
  • 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

  • 上訴人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79號上 訴 人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茂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返還印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涉訟,惟具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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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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