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25號
- 原告
- 天心堂參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河
- 訴訟代理人
- 許英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秉憲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靜榆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 訴訟代理人
- 王寶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明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107 年6 月2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