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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25號

請求讓售國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25號

原告
天心堂參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河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複代理人
楊靜榆律師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107 年6 月2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2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讓售國有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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