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84號
- 上訴人
- 黃月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玉明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28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玖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玖仟零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