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8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大同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辦公區
法定代理人
褚定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