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同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辦公區 法定代理人 褚定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