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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67號

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上列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黎素華、黎燕美、黎素英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聲明內容補繳上訴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繳納上訴費,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者而得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裁定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4條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6規定至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依法明確表明上訴聲明,且未繳納上訴費,僅記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陳明如上」。就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費等必要程式事項則闕如,應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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