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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麥華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秋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尚億彩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帝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億彩藝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42萬8,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435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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