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麥華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秋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尚億彩藝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帝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億彩藝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42萬8,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435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