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 原告
- 張家港常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瑋諒
- 訴訟代理人
- 駱憶慈律師
- 被告
- 國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銘國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祺律師
曾政祥律師
潘宜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中國) 張家港常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家港常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