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調訴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調訴字第3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被告
- 王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90 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事件作成之調解,提起撤銷調解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為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係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90 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於民國105 年6 月13日所作成之調解提起撤銷調解之訴,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請求撤銷調解之訴,應向行調解之原法院即新北地院提起,是應由新北地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