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04號
- 抗告人
-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駁回其訴之裁定提出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另原告雖於聲明異議狀記載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就法官迴避事由全未釋明,本院認無停止訴訟必要,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