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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3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31號

原告
魏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嗣對前開裁定不服,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國抗字第43號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其抗告而確定。原告迄今仍未依前開補費裁定補正,有本院查詢表1 紙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3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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