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31號
- 原告
- 魏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嗣對前開裁定不服,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國抗字第43號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其抗告而確定。原告迄今仍未依前開補費裁定補正,有本院查詢表1 紙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