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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昊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蕓賞珠寶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壹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3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命其給付逾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部分上訴,而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數額為72,293,994元,故上訴人上訴利益為36,293,994元(即72,293,994元-36,000,000元=36,293,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97,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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