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 訴 人 姚素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峰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