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段宜康間因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段宜康間因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