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歐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鋒
- 訴訟代理人
- 陳欽賢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僑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榮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顯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宏山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黃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300元。然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8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 元,請求命被上訴人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另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4,800 元。是上訴人尚欠裁判費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尚欠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