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歐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鋒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僑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榮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何顯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黃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300元。然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8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 元,請求命被上訴人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另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4,800 元。是上訴人尚欠裁判費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尚欠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