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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45號

上訴人
柴志華

      賴佩茹

      賴福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鈺文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45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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