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惠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胡繼軒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9萬6,368元(計算式:1,955萬元+2,584萬6,368元=4,539萬6,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萬7,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