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85號
- 原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誠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世傑、訴外人何麗華發支付命令,訴外人何麗華部分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業經駁回;而被告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世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1萬6,507元,應繳裁判費12萬8,3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萬7,8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