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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林春鈴
  • 法定代理人
    游東、林功輝

  • 原告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01號原   告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東 被   告 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功輝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85,972元,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9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饒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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