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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7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7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天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萬世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卓昌科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即:被告萬世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4,000,000 元+被告卓昌科電股份有限公司部分2,000,000元=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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