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7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78號

上訴人
宋嘉燕
被上訴人
周麗水

      周徐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3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7 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78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