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78號
- 上訴人
- 宋嘉燕
- 被上訴人
- 周麗水
周徐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3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7 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