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0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郭思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宸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湘齡因本院105 年重訴字第140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仟參佰伍拾伍萬玖仟肆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陸萬零玖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0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