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林明科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康明富
呂理龍
張展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