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胡潤能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正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1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1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