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勝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越靖、程麗娟、謝明珠、蔡世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項為黃越靖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黃越靖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二項為程麗娟應給付上訴人2,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程麗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三項為謝明珠應給付上訴人2,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謝明珠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四項為蔡世祺應給付上訴人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蔡世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以一訴訟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50,000 元(計算式3,000,0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50,000元=7,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1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