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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勝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越靖、程麗娟、謝明珠、蔡世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項為黃越靖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黃越靖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二項為程麗娟應給付上訴人2,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程麗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三項為謝明珠應給付上訴人2,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謝明珠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四項為蔡世祺應給付上訴人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蔡世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以一訴訟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50,000 元(計算式3,000,0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50,000元=7,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1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