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慶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仟貳佰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計算式:939,056.45×33.007+27,800×36.26=32,003,46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肆萬零伍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