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59號
- 抗告人
-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民
- 法定代理人
- 林政道
- 訴訟代理人
- 李鳴翱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源磯間因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八五九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5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源磯間因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八五九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