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梅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梅子餐廳有限公司、參加人年富投資有限公司間因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123,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9,7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