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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梅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梅子餐廳有限公司、參加人年富投資有限公司間因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123,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9,7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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