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7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梅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梅子餐廳有限公司、參加人年富投資有限公司間因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25,123,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9,71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