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85號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葉明村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判決反訴被告勝訴,反訴原告對於敗訴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反訴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39,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0,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