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85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葉明村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判決反訴被告勝訴,反訴原告對於敗訴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反訴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39,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0,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