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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2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銀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宗頤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929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1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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