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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賴錦華林芳華許峻彬
  •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 原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沛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沛忻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訴字第93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鉅公司)、林沛忻分別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百鉅公司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15萬8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2112元;林沛忻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640萬4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661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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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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