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沛忻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訴字第93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鉅公司)、林沛忻分別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百鉅公司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15萬8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2112元;林沛忻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640萬4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661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