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35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兆和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林沛忻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訴字第93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鉅公司)、林沛忻分別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百鉅公司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15萬8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2112元;林沛忻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640萬4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661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