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9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剛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鑫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煊惠 蕭佩雯 張雯澤 賴英如 林彥懷 李欣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205,7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123,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