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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7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花文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蕭蓓榛(原名:蕭照芬)、林鈺勳、林靚晴(即林筑萱)間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95,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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