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鍾宜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君正、許玉鴦因105年金字第14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貳拾肆萬零玖佰零玖元(以起訴日105年4月24日華南銀行美元買入匯率32.3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陸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