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豐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平、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瞿乃正、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445,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8,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