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林禎瑩
- 法定代理人蔡豐清
- 原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法定代理人 蔡豐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平、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瞿乃正、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445,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8,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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